邓州市人社局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1.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单位部分由1%降为0.7%,个人部分由0.5%降为0.3%,执行期限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
2.执行缓缴社保费政策。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2)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缓缴政策有关标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曾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区域,或者曾出现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封控区、管控区所在的县(市、区)(具体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为准)。
(2)困难企业指: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申请缓缴前上一自然月或之前累计三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但不包括长期停产、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僵尸企业。
(3)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有关规定执行。
3.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存在历史欠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只要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且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符合领取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90%。失业保险待遇部门将创新式地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企业提供申请材料,返还资金直达企业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资金将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三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超过12个月,且参保缴费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执行。
按照规定,符合领取条件人员,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以下1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具体为:
焊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安全保护服务人员(保安员、民航安全检查员)、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消防员、森林消防员、应急救援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航空运输服务人员(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轨道交通运输服务员(轨道列车司机)、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客运驾驶员、经营性货运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家畜繁殖员。
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5.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2022年内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今年新发生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对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60元/月计发。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