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轻一免”清单
为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邓州市人社局“两轻一免”清单(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轻一免”清单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轻一免”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2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3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4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减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3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2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3 |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没有违法所得、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2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 |
2 |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 |
3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 |
4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1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