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社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受本局委托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条 局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推进落实人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未经过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人社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本机关内部审查机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体系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
(五)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局政策法规科协商确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全市人社系统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局行政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及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五)承办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交意见说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局法制审核机构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 局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局政策法规科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法制审核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对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报请各自分管领导或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局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报送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