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单
一、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接待站
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统筹行政调解工作,负责行政调解案件的协调推动。局机关各科室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局属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涉诉、谁调解”的原则,具体承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案件,并对开展的相关人社行政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地点:邓州市人社局行政调解接待站。
二、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民事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人社局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我局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由人社局调解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
三、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职责分工
(一)上级人社部门指定由我局管辖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产生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由劳动监察仲裁科负责。
(二)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由劳动监察仲裁科负责。
(三)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今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由主管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负责。
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的纠纷,由涉及主要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动组织调解。
四、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理由,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调解。
(二)受理 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申请,报局行政调解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三)调查 行政调解员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调解
1、行政调解员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调解开始时,行政调解员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4、行政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的陈述和意见,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劝导,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5、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促使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6、行政调解应当制作笔录,全面、客观地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调解笔录由参与调解的相关人员签名。
7、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或纠纷,可以采取听证、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
(五)制作行政调解书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有关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六)履行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该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归档 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行政调解员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