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
通 知
邓人社〔2018〕140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8〕26号)精神,我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抓好工作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三类行政区域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三、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任务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局投诉,监察局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