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的 公 告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的
公 告
为探索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深化行政指导,按照《邓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通知》(邓法政办〔2021)8号)要求,我局初步梳理出人社领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予以公布。
附件: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8日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单位 | 处理依据 | 裁决标准 | 防控措施 |
1 | 劳务派遣用工 单位 | 未经许可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 低 | 就业促进科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加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用工情况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实现动态监管和业务协同。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2 | 培训机构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 低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违法犯重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行政相对人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信办学的思想意识。 2.主动实施行政指导,提醒经培训机构按规定发布真实有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 3.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3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基金支出 | 中 | 基金监督科 |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加强数据比对排查,并加大追回力度。 2.开展社会政策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标语、宣传手册,到社区进行社会保险法宣传。 3.利用网络、新闻媒体进行政策宣传。在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设置宣传活动专栏,充分利用各种报刊、网络等扩大宣传覆盖面,发放案例选编、政策汇编等资料。 |
4 | 企业 | 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 | 高 | 劳动保障 监察局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2.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1.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治欠保支”工作调度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 2.推广利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做好动态监管工作。 3.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做好行政指导。 4.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5.通过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联合惩戒。 |
5 | 企业 | 未经许可不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制度 | 低 | 劳动监察仲裁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加强对企业、用工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单位遵守用工规定。 2.加强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