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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邓州市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02-09 信息来源:邓州人社局 点击:


 

尊敬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特致此信,请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征收机构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未参保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办理参保方式: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可携带单位公章及相关资料到邓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号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社会保险登记表》;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注:《社会保险登记表》、《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可在窗口领取填写。联系电话:0377--62287017

 

附: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将产生的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领取标准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院会判罚由企业承担职工的个人损失。

3、职工辞职后,可向劳动仲裁委起诉用人单位,以未办理社保为由向企业索要离职补偿金,并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

4、职工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失业期医疗保险费政策,该损失由企业承担。

5、职工发生工伤或工亡时,医疗费或丧葬补助金全部由单位承担。仅工亡补助金一项,今年标准为948240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377-6228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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