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办理“打包一件事”服务指南
邓州市职工退休办理“打包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 涉及事项:申请办理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职工提前退休(职)申请、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差、失业保险金停发。
(二) “打包办”事项范围:邓州市社会保障受理系统全窗口受理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工伤待遇补差、失业保险金停发服务事项打包联办。
(三) 适用对象:
①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适用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待遇领取地在本经办机构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②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适用对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从事特殊工种符合文件规定的年限或符合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
二、 事项办理类型
(一) 参保职工申请河南省职工退休办理“打包一件事"服务事项,应当距退休日期三个月前提出退休申请,由档案审核相关部门对参保职工退(职)休条件进行核准。
(二)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职工提前退休(职)申请、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和工伤待遇补差为前审后办。
(三)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和失业保险金停发即时办结。
三、 办理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 号);
(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 号);
(四)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
(五)《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 号);
(六)《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
(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直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算程序的 通知》(豫人社办〔2018〕80号);
(八)《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 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09〕66 号);
(十)《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十一)《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 用和金融应用;
(十二)《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 号);
(十三)《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 号);
(十四)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
(十五)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十六)《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十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十八)《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二十)《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
(二十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
(二十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52号);
(二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 规〔2017〕1 号);
(二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二十五)《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
(二十六)《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41号);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十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二十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三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 号);
(三十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
(三十二)《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三十三)《关于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6号);
(三十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军后财〔2019〕659号);
(三十五)《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三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包括: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保经办机构。
五、 决定机构
邓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社保经办机构。
六、 数量限制
无
七、 申请条件
(一)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待遇领取地在本经办机构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二) 职工提前退休(职)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从事特殊工种符合文件所规定的年限或符合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
八、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但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两个子事项因考虑到限时办结等情况,暂不能与其他打包事项同时办理(可单独办理)。工伤待遇补差事项暂只通过社保经办业务大厅现场受理。
九、 申请材料目录
1. 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河南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原件一 份(申请办理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职工提前退休(退职) 申请的需提供);
3. 在河南省区域内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还需提供户口簿(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复印件1份(复印首页及本人页)(申请办理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的需提供);
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原件,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的需提供);
5. 单位加盖公章的退休文件原件一份(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的需提供);
6. 社会保障卡提供复印件1份或开通金融功能的一类银行卡(申请办理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的需提供);
7.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需提供);
8.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原件一份(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需提供)。
十、申请接收
(一) 申请方式:邓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社保业务大厅现场申请,或通过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邓州市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请。
(二) 联系电话:邓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联系电话。
(三) 办公地址:邓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办公地址。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一受理一经办一审核一审批一办结一送达。
(一)申请人向省、邓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或通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邓州市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网上申请;
(二)邓州市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推送到联办部门或经办机构;
(三) 养老、失业、工伤部门或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自行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结结果分别实时反馈给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社保业务大厅河南省社会保障受理系统、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或邓州市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职工提前退休(退 职)申请、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工伤待遇补差。
即时办结:失业保险金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完成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职工提前退休(职)申请, 出具《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完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出具《河南省重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通知单》;完成工伤待遇补差,出具《工伤人员伤残待遇补差表》。
十六、结果送达
(一) 送达时限:自作出办理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二) 送达方式:业务大厅窗口自取、自助机查询打印、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登录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或邓州市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 职工退休“一件事”办理,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申请人可通过12333咨询热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获取职工退休“打包一件事"服务指南。
(三) 决定机构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途径。
十八、咨询途径
邓州市12333咨询热线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专门咨询电话、社保业务大厅受理系统咨询窗口等。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邓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专门监督投诉电话或12333投诉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 邓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二) 邓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邓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邓州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大厅的咨询窗口、自助查询设备。
(三)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邓州市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二十二、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无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2日